作为商标注册应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、商业性和专有性。
(1)显著性。
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自然的特性。前面第一题讲到,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,所谓标志就是表明一种特征的记号,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。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、安全等、都具有简洁、明了便于识别的特点,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就是标志的显著性。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。
(2)商业性。
商业性是指商标是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,前述的交通标志,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,由于其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,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性质。
(3)专有性。
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。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业活动中,但由于不是专一企业所使用,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,所以不属于商标。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(骷髅图形),精密仪器的防潮等,虽然是属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,却不属于商标。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用的,同样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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